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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十大看点 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作用

2025-04-27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吕富强,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上市公司收购办法十大看点

  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相比,证监会昨日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顺应了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大潮。


  昨日,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老办法相比,该管理办法凸现了十大新看点,顺应了全流通时代的并购大潮。


  要约收购价不再打折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核心问题要约收购价格,管理办法中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将流通股的要约价格与市价挂钩,将要约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均价作为要约价格的底限,不再打折。


  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要约收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一、在提示性公告前6个月内,收购人买入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而此前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该项规定的第二款为在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90%。


  明确对不同要约方式下支付条件的特殊要求,部分要约可以采用现金、证券、法律允许的方式;以退市为目的的全面要约和中国证监会强制收购人发出的全面要约,必须提供现金选择。


  严格监管MBO


  管理办法显示,监管层对于管理层收购持谨慎态度,在公司治理、批准程序、信息披露、公司估值等方面作了特别要求。


  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董事会成员的1/2以上;其次,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第三,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定期报告中就管理层还款计划落实情况等予以披露;第四,必须聘请会计师和评估师提供公司估值报告;第五,要求财务顾问进行持续督导;第六,对于管理层存在《公司法》第147条、第149条规定不履行诚信义务情况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管理办法对于MBO作出的要求,大大超出了对于一般收购方的要求。有业内人士指出,MBO使得上市公司控制人与管理层合二为一,其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潜在损害的可能性较之一般收购要大。因此,对于MBO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律师在外资并购中的作用

  核心内容:外资并购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购并双方很难独立完成,需要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尤其是律师,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外资并购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给出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统一协调参与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本文中的将为您介绍律师在外资并购的四个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通常,一项外资并购活动的实施,通常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并购预备阶段、并购调查阶段、并购签约阶段和并购履约阶段。


  预备阶段的法律实务


  从买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为自买方初步确定目标公司起至买方完成收购前的准备工作止的期间。从卖方的角度看,并购预备阶段为自卖方做出出售决策起至拟定出售计划、初步确定买方止的期间。该阶段的法律服务内容主要为,协助买方收集目标公司的公开资料和信息,通过对公开资料和信息的分析以确定有无障碍影响并购活动的进行,通过综合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确定该项并购活动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外商在并购初期选择并购对象时就应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判断所选择的目标公司所在行业是否允许外商并购,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行为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份;因并购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国有企业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调查阶段的法律实务


  买卖双方洽商后,如果达成初步协议,则会签署意向书或备忘录,就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作为继续进行磋商、审查评价的基础。通常来说,意向书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完全看当事人的意向而定。其中较常见的具有约束力的条款,例如:保密条款、排它性条款、股份锁定条款、费用分摊条款等。此外,还须额外签订并购运作的时间进程表,详述双方在各时段时间安排应尽义务。


  尽职调查是律师在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工作之一,也是律师容易出现疏漏的阶段,已经出现过因律师调查不到位,对委托人承担赔偿的判例。由于了解目标公司的实际状况对于买方决策是否进行并购至关重要,因此,买方律师起草的调查清单必须详尽,以充分了解被并购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法律地位、资金资信、财产状况、债权债务、纳税情况、合同规章、纠纷诉讼、人员社保等,保证获得详尽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将并购的风险、潜在风险降至最低。作为卖方律师而言,首先也要对并购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从资信情况、支付能力和经营实力等角度对并购方的行为能力先作个确认,确认其有无交易资格;其次要了解外资并购方开出的清单,对于清理目标公司的各类问题,适时进行法律技术的处理和包装,最终顺利完成并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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