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签订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2026-04-30成都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破产前签订的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并不意味着其之前签订的所有合同都会自动终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合同性质特殊(如涉及公共利益、人身性质等),则可能需要特别考虑。此外,在做出决定时还需考虑到合同继续执行对企业重整计划的影响等因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如何处置?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资产处置是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现,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管理人需编制财产清单,明确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对于不易变现或价值较低的财产,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处理特定类型的资产时(如知识产权),可能需要采取更加专业的评估与处置方式;所得款项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前签订的合同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同时也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寻找重生之路提供了灵活性。不过,具体操作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