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20-04-06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吕富强,库尔勒交通车祸理赔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上海)律师事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
引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呢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二、从加害人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三、从客观角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适当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确定法官有限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的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万元的,应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对于侵权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但对此,倾向于规定给予受害人或其亲属相应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中哪些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